《108.9.11記者會:陳明文遺失300萬現金案 10問蔡政府?》
一.蔡碧仲次長說:「依據法令分次提領沒有問題,很多人都規避通報,只要每次不超過50萬元,法律不能強制申報!」,如一般民眾都依照這個說法分次從銀行提領現金,規避通報,《洗錢防制法》將形同虛設?
二.蔡碧仲是法務部次長?還是陳明文委員辯護律師?為何以私害公? 蔡次長是否違反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41條:「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為告發」之規定?
三.本案嘉義地檢署已經進行偵辦,蔡次長如此宣示,地檢署辦得下去嗎?
四.蔡次長為何確定陳明文委員的300萬元是分次提領?是聼說的?有確切依據?還是相信陳明文委員的講法?
五.洗錢防制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,法務部主管次長卻公然教導大眾,分次提領現金規避法律規範,要不要下台負責?
六.徐國勇部長說,300萬元要帶出國,一定要申報,申報就沒有洗錢的問題!確定嗎?說法不對要不要更正?
七.法務部次長、內政部部長瞭解案情嗎?為何急於護航?不當護航合適嗎?要不要道歉?
八.這件事講清楚有那麼困難嗎?面對外界的疑問!卻想以提告阻止更多質疑?本件事情這麼複雜嗎?
九.這件事情據陳明文說明,300萬元現金是分次從銀行提領的,那就公布分次提領的時間、金額及銀行名稱?不就真相大白了嗎?為何不公布?
十.不要告訴我們!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方便透露細節!此種説法不合理?外界會接受嗎?
誠實為上上之策,所以我們呼籲蔡政府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!